(2017)冀0108执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云利与马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云利。被执行人马晓伟。被执行人刘雅娟。被执行人贾振国。被执行人王素霞。本院在执行张云利申请马晓伟、刘雅娟、贾振国、王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8民初2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经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对被执行人车辆进行了查封,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执行,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8民初260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忠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阿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