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4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壹致印刷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绿风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壹致印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勒流绿风电器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4603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壹致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裕源清源工业区工业大道2号之一。法定代表人:杨庆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荣,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淑艳,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绿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黄连居委会工业大道*号。经营者:麦小红。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壹致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绿风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柔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史淑艳、被告的经营者麦小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壹致印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绿风电器厂立即支付货款48547.6元及从立案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存在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印刷品等,从2014年5月至2015年8月,原告共向被告提供了价值70047.6元的货物,被告在2015年11月3日向原告出具了《收条》,确认了所欠原告的货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支付了21500元,拒不支付余款。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绿风电器厂答辩称,原告诉请金额与被告实际拖欠货款金额不符,被告实际拖欠货款金额为42967.6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原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打印件1份、送货单原件13份、收条原件1份,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被告提交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打印件8份、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纳,对于被告提交的送货单复印件2份,无原件予以核对,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不予采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交易往来。2015年11月3日,被告的经营者麦小红出具《收条》确认如下内容:今收到原告2015年5月至2015年8月的送货单,总数为70047.6元。2015年11月27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00元;2016年4月2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元;2016年5月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000元;2016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00元;2016年6月1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00元;2016年7月13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00元;2016年11月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元;2016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00元;合共支付25000元。其后无归还任何货款,原告遂提起本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收条》可确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70047.6元,扣减被告已经支付的25000元,被告仍应当支付45047.6元(70047.6元-25000元)。对于原告诉请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诉请从立案之日即2017年4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绿风电器厂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壹致印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047.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45047.6元为本金从2017年4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壹致印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6.85元,财产保全费505.47元,合共1012.32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壹致印刷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壹致印刷有限公司负担73.32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绿风电器厂负担939元,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壹致印刷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柔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黎彩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