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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4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姚长武与王国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长武,王国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42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姚长武,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学武,男,1956年8月1日出生,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国印,男,1938年12月2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喜(王国印之子),。上诉人姚长武因与被上诉人王国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18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认定有误,同时对于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182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姚长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洁芳审 判 员  刘 磊代理审判员  朱文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叶康喜书 记 员  罗娇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