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4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姚长武与王国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长武,王国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42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姚长武,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学武,男,1956年8月1日出生,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国印,男,1938年12月2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喜(王国印之子),。上诉人姚长武因与被上诉人王国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18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认定有误,同时对于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182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姚长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洁芳审 判 员 刘 磊代理审判员 朱文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叶康喜书 记 员 罗娇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