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03执2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谢志农、谢利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志农,谢利明,肖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2039号申请执行人:谢志农,男,1966年12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被执行人:谢利明,男,1982年11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被执行人:肖术,男,1982年10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本院在执行谢志农与被执行人谢利明、肖术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谢利明、肖术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谢利明、肖术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骏荣审 判 员  黄敬敏代理审判员  林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