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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冯桂英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桂英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刑初435号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桂英,女,195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17年3月21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诉刑诉(2017)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桂英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志、魏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桂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1日12时30分许,柘城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冯桂英在自己家院内种植有罂粟原植物,经民警铲除后清点共计520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送检的冯桂英家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幼苗检出罂粟特异性DNA��段。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桂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梁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桂英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家中院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桂英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桂英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桂英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卫东审 判 员  白 霞人民陪审员  刘运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经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