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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孙之松执行决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103执107号本院在执行××人××银行合肥××支行与被执行人孙之松、葛冬银、杨尚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之松、葛冬银、杨尚民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孙之松(居民身份证号码)、葛冬银(居民身份证号码)、杨尚民(居民身份证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