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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冯新建申请焦新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17)湘0203执保280号冯新建:我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你申请的要求对被申请人焦新文名下价值人民币3500000元的财产采取了如下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一、2017年6月26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焦新文在中国农业银行账上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人民币513.25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查控系统控制资金)二、2017年6月26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焦新文在中国工商银行账上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人民币844803.1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查控系统控制资金)三、2017年6月26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焦新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上的存��,当日实际控制金额人民币210.18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查控系统控制资金)四、2017年6月23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焦新文名下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的房屋产权,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止。你需要续行保全的,必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执行局保全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特此通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