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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2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郭安林与韩英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安林,韩英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2民初1181号原告:郭安林,男,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非,河北颜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英辉,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安林与被告韩英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安林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安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安林负担。审判员  汪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