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2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郭安林与韩英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安林,韩英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2民初1181号原告:郭安林,男,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非,河北颜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英辉,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安林与被告韩英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安林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安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安林负担。审判员 汪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