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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桂兰与杨友、刘贵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兰,杨友,刘贵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68号申请执行人李桂兰,女,1964年12月9日出生,蒙古族,医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肇源镇拉菲庄园。被执行人杨友,男,196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民意乡民意村。被执行人刘贵玲,女,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民意乡民意村。李桂兰与杨友、刘贵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2016)黑0622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友、刘贵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桂兰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友、刘贵玲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李桂兰确认后,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友、刘贵玲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桂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友、刘贵玲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桂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志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英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