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民辖终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兰培泽、许善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培泽,许善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民辖终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培泽,男,199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善涛,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上诉人兰培泽因与被上诉人许善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2017)闽0922民初5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兰培泽上诉称,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欠条明确约定欠款7万元,经被上诉人签名确认,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三条规定,古田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以“二者之间不是单纯的民事借贷纠纷,而应有投资款内容”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裁定移送被上诉人住所地闽侯县人民法院管辖有误。本案是由借款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还是合伙引起的合同纠纷,均不应在立案审查范围之内,而应在法院实体审理时予以查明,更不应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事实依据。因此,原审裁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古田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许善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据当事人起诉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立案案由应为民事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现有证据未表明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履行地点存在约定,现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借款,故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所在地法院即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上诉人选择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向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2017)闽0922民初58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游 翔审判员 朱豪侠审判员 林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秀芬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