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6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莫凤英与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凤英,唐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1354号原告:莫凤英,女,汉族,1942年3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现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磊,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英,女,汉族,1975年4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郫县红光镇。原告莫凤英与被告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莫凤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凤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莫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7元,减半收取计453.5元,由莫凤英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人民陪审员  胡孝君人民陪审员  罗顺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