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执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彭州市人民法院与文慰、胡杰罚金、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州市人民法院,文慰,胡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2执1027号申请执行人:彭州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文慰,男,1989年3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执行人:胡杰,男,1989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本院在执行文慰、胡杰罚金、没收财产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捕鱼机已扣押,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的捕鱼机予以没收;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胥道全审 判 员 胡 剑人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甘学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