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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李玉冰、徐秀玉等与李东升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冰,徐秀玉,邓新全,李东升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162号原告:李玉冰,女,1954年6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徐秀玉,女,194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邓新全,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德化县。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永魁,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东升,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锋,福建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玉冰、徐秀玉、邓新全与被告李东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李玉冰、徐秀玉、邓新全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李玉冰、徐秀玉、邓新全以与李东升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玉冰、徐秀玉、邓新全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李玉冰、徐秀玉、邓新全负担。审 判 长  颜鸣宙人民陪审员  梁碧霞人民陪审员  黄夏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精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