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7101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奉贤大众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沙蓓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奉贤大众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沙蓓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101民初350号原告:上海奉贤大众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张汉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俊,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沙蓓芸,女,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原告上海奉贤大众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沙蓓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奉贤大众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奉贤大众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朱筱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