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执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被执行邢文金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安全的食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城市人民法院,邢文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1290号申请人:兴城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邢文金,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兴城市大寨乡。被执行邢文金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安全的食品罪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2013)兴刑初字0014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9我院刑事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查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山审判员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