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秦聚昌拒不执行判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秦聚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02刑初55号自诉人赵某,男,1964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高平市。委托代理人刘志刚、高金平,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秦聚昌,男,1951年4月2日生,汉族,高平市人,现住高平市。自诉人赵某以被告人秦聚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二О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赵某经本院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自诉人赵某经本院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的控诉按撤诉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贺进武人民陪审员 王 洁人民陪审员 马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柳雅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