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伟刚与赵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伟刚,赵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343号申请执行人:郭伟刚,男,住吉林省白城市被执行人:赵辉,男,住吉林省通榆县开通镇。郭伟刚与赵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822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822民初25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宫庆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艺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