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328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吉美与肖晓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芒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美,肖晓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芒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328民初58号原告吉美,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藏族,西藏芒康县索多西乡格朗西村堆仁组。被告肖晓君,男,1986年5月9日出生,藏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锦江乡永泉村1组。原告吉美诉被告肖晓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无法按原告提供的及本院查询到的被告住所地、向被告送达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吉美在本院依法送达公告费用交纳通知书及多次电话告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以向被告公告送达上述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美对被告肖晓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60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章 国审 判 员 扎西曲措人民陪审员 旺 秋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胡 金 萍书 记 员 阿旺卓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