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执4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凤珍与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珍,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4093号申请执行人王凤珍,女,197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陈勇,男,1975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申请执行人王凤珍与被执行人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83民初34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91835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勇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反馈:被执行人陈勇名下登记有位于昆山市XX镇XX花园XX号楼XX室及XX号车库,该房产设定有抵押,已经抵押给中国银行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抵押登记债权为190000元,系与周丽花共有,本院已经由(2017)苏0583执2160号申请人徐曾高与被执行人陈勇、陈梅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启动评估,但因周丽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暂停评估,待异议审查结束后方可知是否继续强制处置。被执行人陈勇名下的车牌号为苏E×××××汽车,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因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登记,亦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经将上述执行情况以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异议。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上述事实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本院执行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3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苏军伟审判员 王 晖审判员 胡明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