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财保6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临沂常钊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沂常钊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财保60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汇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家电厨卫城6号楼1000号。法定代表人:杜田会,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临沂常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白沙埠村486号。法定代表人:李金亮,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汇伦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伦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常钊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汇伦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次日作出(2017)鲁1302财保601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了被申请人常钊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白沙埠支行账户为37×××66的存款(应冻结20万元,已冻结2944.7元)。汇伦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临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临仲裁字第208号调解书,用以证明该案已经临沂仲裁委员会审理完毕,并主张其与常钊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6月19日,临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临仲裁字第208号调解书,能够证明汇伦公司与常钊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现汇伦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常钊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常钊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白沙埠支行账户为37×××66存款2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