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滁州金诺实业有限公司与徐英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金诺实业有限公司,徐英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1348号原告:滁州金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花山东路999号,组织机构代码69281461-0。法定代表人:马正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宁传德,安徽省德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英德,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金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英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金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金诺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金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滁州金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