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2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崔永亮、赵方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永亮,赵方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2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永亮,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赵方进,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申请执行人崔永亮与被执行人赵方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账户仅有个位数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广饶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调查,查明赵方进有房产一处,无土地登记信息。依据本院调查的情况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于2017年1月22日查封被执行人赵方进名下坐落于丽景豪庭10号楼3单元1001室房产一处。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7)鲁0523民初3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向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