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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李浩乾与梁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浩乾,梁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1120号原告:李浩乾,男,199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被告:梁江涛,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原告李浩乾与被告梁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浩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浩乾负担。审判员  马雁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慧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