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李浩乾与梁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浩乾,梁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1120号原告:李浩乾,男,199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被告:梁江涛,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原告李浩乾与被告梁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浩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浩乾负担。审判员 马雁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慧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