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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秦振阳与李海龙、侯阳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振阳,李海龙,侯阳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209号申请人秦振阳,男,生于1976年10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李海龙,男,生于1963年5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侯阳阳,男,生于1988年8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秦振阳与被执行人李海龙、侯阳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2015)南召民初字第3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侯阳阳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其应承担的义务。被执行人李海龙现已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待查明被执行人李海龙遗产下落后再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21执20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耀辉审 判 员 潘福林代审判员 郑致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XX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