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4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韦安松、韦运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安松,韦运宝,韦运和,覃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4执332号申请执行人韦安松,男,1962年9月5日生,壮族,住广西柳城县。申请执行人韦运宝,男,1997年10月23日生,壮族,住广西柳城县。委托代理人·韦安松申请执行人韦运和,男,1999年5月11日生,壮族,住广西柳城县。被执行人覃宇忠,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本院在执行韦安松、韦运宝、韦运和与覃宇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实,被执行人覃宇忠应支付赔偿款118683.20元给韦安松、韦运宝、韦运和。经依法对被执行人覃宇忠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韦安松、韦运宝、韦运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家宏审 判 员 段缘芳代理审判员 陈焕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韦 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