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6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合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陈国良孟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合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重庆松山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唐勇,陈建玲,郭小虎,李正伟,唐赛英,陈国良,孟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097号原告:重庆合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南屏路183号(体育馆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70312704F。法定代表人:廖明万,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勇,银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琴,银行职员0。被告:重庆松山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思居村七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65940942D。法定代表人:唐勇。被告:唐勇,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陈建玲,女,1967年4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郭小虎,男,1986年6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李正伟,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唐赛英,女,1977年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陈国良,男,1975年8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孟君,女,1967年5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合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陈国良,孟君,重庆松山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唐赛英,郭小虎,李正伟,唐勇,陈建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合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合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红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