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郑春青与李长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春青,李长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1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春青。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长龙。再审申请人郑春青因与被申请人李长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1民终5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郑春青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付向成审判员 王晓刚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秀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