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执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杨洋与高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洋,高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3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洋,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高洋,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长寿区人,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13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高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洋向申请执行人杨洋支付赔偿款100362.75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高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高洋有渝Axxx**号车一辆、渝Bxxx**号车一辆,但并未实际控制;经对被执行人高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进行查询,查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洋与被执行人高洋、担保人但黎于2017年6月26日达成了和解协议,现履行期限未到。申请执行人杨洋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3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周 涛审判员 周大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智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