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1执恢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阳朔县白沙镇白沙村委九龙村第九村民小组、阳朔县白沙镇白沙村委九龙村第六村民小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朔县白沙镇白沙村委九龙村第九村民小组,阳朔县白沙镇白沙村委九龙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1执恢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阳朔县白沙镇白沙村委九龙村第九村民小组,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白沙镇白沙村委九龙村。负责人郭台标,男,阳朔县白沙镇白沙村委九龙村第九村民小组组长。被执行人阳朔县白沙镇白沙村委九龙村第六村民小组,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白沙镇白沙村委九龙村。负责人刘明胜,男,阳朔县白沙镇白沙村委九龙村第六村民小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阳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7日作出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阳朔县白沙镇白沙村委九龙村第六村民小组存入刘明海名下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白沙支行账号为37×××70的账户存款。现因被执行人阳朔县白沙镇白沙村委九龙村第六村民小组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务已经清偿完毕,依法应解除对其账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阳朔县白沙镇白沙村委九龙村第六村民小组存入刘明海名下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白沙支行账号为37×××70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夏兆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