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5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车集团长春客车厂与李国峰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车集团长春客车厂,李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5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车集团长春客车厂,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寅,厂长。委托代理人XX,吉林省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志伟,该单位法务部。被执行人李国峰,住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申请执行人中车集团长春客车厂与被执行人李国峰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我院作出的(2016)吉0106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即将房屋恢复原状并返还给申请执行人。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土地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宇审判员 常 弘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志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