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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淞、郭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淞,郭鹏飞,韩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506号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乡县县衙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876618729T。法定代表人:汪玉平,男,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符书恒,男,该社员工(特别授权)。被告:胡淞,男,199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乡县。被告:郭鹏飞,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乡县。被告:韩冰,男,199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胡淞、郭鹏飞、韩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胡淞、郭鹏飞、韩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杨吉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薛 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