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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41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智勇,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林信用社有存款账户,账号:0000000185128007001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林信用社的存款780000元,账号:00000001851280070012。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士杰审 判 员  姜甜甜代理审判员  李 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薛冬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