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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执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孙云喜与尚鲜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云喜,尚鲜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1244号申请执行人:孙云喜,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被执行人:尚鲜娥,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本院在执行孙云喜与尚鲜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尚鲜娥在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达尔扈特支行开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尚鲜娥在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达尔扈特支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方式,只收不付。本裁定立即执行。法官刘益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武 荣书记员 郝敬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