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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黄金锋与何立冬、刘颜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锋,何立冬,刘颜杰,张俊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1345号原告:黄金锋,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何立冬,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刘颜杰,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张俊宝,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锋诉被告何立冬、刘颜杰、张俊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金锋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成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向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