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黄金锋与何立冬、刘颜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锋,何立冬,刘颜杰,张俊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1345号原告:黄金锋,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何立冬,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刘颜杰,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张俊宝,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锋诉被告何立冬、刘颜杰、张俊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金锋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成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向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