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终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宗某与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宗某,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14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宗某。法定代理人:宗益民(系宗某父亲),汉族,1982年3月17日出生,居民,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清臣(系宗某祖父),汉族,1947年12月24日出生,居民,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淮安市北京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孙晓阳,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华,该院职工。上诉人宗某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6)苏0804民初3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宗某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宗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宗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上诉人宗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瑞新审判员 阮 明审判员 王琳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子皓李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