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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1909黄克平与泰州市成玲不锈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克平,泰州市成玲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民初1909号原告:黄克平,男,194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飞,兴化市张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州市成玲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张郭镇葛尤村葛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徐立祥,职务不详。原告黄克平与被告泰州市成玲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玲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克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玲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克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425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单位上班,负责财务工作。经双方核对,被告尚欠原告工资42500元,原告曾多次催要。因被告法定代表人已无法找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成玲公司未答辩。庭审中,原告提供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仲裁委通知书、拖欠工资统计表(加盖被告单位印章)各一份,分别证明被告主体适格、本案已经仲裁前置程序及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1月8日,被告成玲公司开业,徐立祥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唯一股东。2015年7月2日,经原、被告核对,双方一致确认拖欠工资数额为42500元,并分别签字、加盖印章予以确认。2017年3月7日,兴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兴化劳人仲通字[2017]第21号通知书,告知原告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成玲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出正当理由,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拖欠工资统计表有被告单位加盖印章,证明该单位认可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且对原告主张的拖欠工资数额并无异议,故应当按照该数额足额支付。综上所述,原告黄克平的诉讼请求,经本院依法审查后,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泰州市成玲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黄克平工资4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泰州市成玲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1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a,行号:104312800123)。审 判 长  沈玉秀代理审判员  张建刚人民陪审员  赵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