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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3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夏顺福与河南永兴面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顺福,河南永兴面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3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顺福,男,193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永兴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法定代表人赵彦庆。本院在执行夏顺福与河南永兴面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河南永兴面业有限公司按(2015)浚民初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河南永兴面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豫0621执326号执行裁定书,扣押被执行人河南永兴面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原浆酒、500毫升X6瓶各一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河南永兴面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原浆酒500毫升X6瓶各一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