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2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延军与被告沈阳瀚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军,沈阳瀚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2658号原告:王延军。被告:沈阳瀚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雅南。原告王延军与被告沈阳瀚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沈阳瀚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原告系以本人或亲属的名义投入一定数额的钱款,后在被告处从事团队经理的工作。工作内容为招揽其他客户进行投入,被告在客户经理没有招揽到人员投入资金的情况下,不支付任何劳动报酬。且原告或其亲属是否为刑事犯罪的受害人,公安机关未进行确认,故应由公安机关确认后,再行民事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延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立斌审 判 员 朴银实人民陪审员 薛 爽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