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2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黄靠天、阳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靠天,阳光,简玉芬,秦常英,桂林金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2执360号申请执行人黄靠天,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临桂区。被执行人阳光,男,195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简玉芬,女,195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秦常英,女,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桂林金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乐和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简玉芬,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靠天依据本院(2016)桂0312民初21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阳光、简玉芬、秦常英、桂林金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95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虽本院在审理阶段另一案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封,但短期内无法处理完毕。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短期内无法处理完毕,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312民初21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6)桂0312民初21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褚钟光审判员 彭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