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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终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玉龙与冯来君、袁玉丽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龙,冯来君,袁玉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16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龙,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国,永吉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来君,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原审被告:袁玉丽,女,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吉县。上诉人王玉龙因与被上诉人冯来君及原审被告袁玉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吉县人民法院(2017)吉0221民��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玉龙于2017年6月26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王玉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玉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玉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陈 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玉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