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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屈玉茂、苏卫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玉茂,苏卫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359号申请执行人:屈玉茂,男,195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被执行人:苏卫刚,男,198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本院在执行屈玉茂与苏卫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损失费88461.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苏卫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薄梦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