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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何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何钢,斯阿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30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住所地:瑞昌市赤乌中路22号。负责人:伍勇,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何钢,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绍兴县人,住浙江省绍兴县。被执行人斯阿萍,女,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绍兴县人,住浙江省绍兴县,系被执行人何钢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钢、斯阿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686293.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0元,剩余686293.86元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赣0481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院将在接到申请后一日内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育松审 判 员  喻世冲代理审判员  龚 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柯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