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德新与李再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新,李再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1239号原告:李德新,男,1971年10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贵州省水城县,被告:李再铁,男,1976年12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贵州省水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新诉被告李再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新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德新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新撤回起诉。受理费3250元,因原告李德新撤诉,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李德新负担。审判员 王小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仁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