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遵义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刘忠诚、杨晓容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义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忠诚,杨晓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3执570号申请人遵义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天津路北门堤都**栋*楼。组织机构代码:70951809-3。法定代表人袁树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朝明,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忠诚,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杨晓容,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播州区。本院根据生效的(2016)黔0303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遵义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刘忠诚、杨晓容追偿权纠纷一案。二被执行人应该支付申请同人女167805元,案件受理费5430元,执行费2400元。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保全了二被执行人名下预告登记证号200906247号房产一套。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机动车等财产无可供立即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过本院依法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同时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昊审判员 黄耀阳审判员 李占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闻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