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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陈春燕诉黄翊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燕,黄翊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民初875号原告:陈春燕,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一兰,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被告:黄翊武,男。原告陈春燕与被告黄翊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2017年6月26日,原告陈春燕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春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春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陈春燕交纳。审判员  闵海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绍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