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3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陈春燕诉黄翊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燕,黄翊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民初875号原告:陈春燕,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一兰,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被告:黄翊武,男。原告陈春燕与被告黄翊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2017年6月26日,原告陈春燕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春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春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陈春燕交纳。审判员 闵海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绍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