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3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湖北华视数字移动电视有限公司与赵倩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华视数字移动电视有限公司,赵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3369号原告:湖北华视数字移动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特1号。法定代表人:余卫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梅,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郴,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倩,女,1984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原告湖北华视数字移动电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湖北华视数字移动电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华视数字移动电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华视数字移动电视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员 万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鹏书 记 员 樊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