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1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民初763号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乡市工贸新区广场。法定代表人:罗莉,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锞,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龙某某,女。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龙某某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彩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宣任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