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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6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家平与李加平、王圣明、王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平,王圣明,李加平,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6执265号申请执行人:李家平,女,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城关镇。被执行人:王圣明,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双柳树镇。被执行人:李加平,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双柳树镇。被执行人:王涛,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双柳树镇。本院在执行李家平申请执行李加平、王圣明、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李加平、王圣明、王涛的强执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526执2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海洪审判员  邬志江审判员  蔡少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小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