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权宝锋与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宝锋,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1169号原告:权宝锋,男,1976年12月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正军,安徽中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恒大御景湾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78541399G(1-1)。法定代表人:开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亚明,男,1990年8月23日生,住安徽省当涂县,该公司法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权宝锋与被告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妨碍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权宝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50元,退还原告承担。审判员 汪贤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