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黄真福、王广凯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真福,王广凯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18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真福,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德,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燕,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广凯,女,1974年7月15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真福与上诉人王广凯合伙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6)豫0711民初275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6)豫0711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真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724元,上诉人王广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208元,均予以退还。审判长 宋克洋审判员 张军委审判员 马成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琦 百度搜索“”